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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際選課實施準則
一句話看懂
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際選課實施準則規範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跨校選修課程的申請、審核、抵免等事項,旨在促進校際合作、資源共享及學生學習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1-18・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習他 校開設之課程,特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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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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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校際選課學生每學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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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 實習費及音樂科個別指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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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其原肄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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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仍應依照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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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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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校際選課,經各校相互商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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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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