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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置輔系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置輔系辦法規範大學及獨立學院為提升學生跨領域學習興趣與能力,所設置輔系之規劃、申請、審查、輔系學程之設計與學生輔系之修讀等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12-0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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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設置輔系時,應依照本辦法訂定實施要點,報請教育部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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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選定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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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由各校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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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輔系課程應以部頒該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修習其專門科目二十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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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分數以外加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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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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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 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 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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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凡選定輔系之學生輔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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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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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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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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