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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一句話看懂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備及辦理變更報備之相關事項,以確保傳銷事業之合法經營並保護消費者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8-18・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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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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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事業依前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使用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 前項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範本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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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事業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登入本管理系統: 一、憑證登入:以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登入。 二、帳號登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前開申請應使用密碼申請書、加蓋事業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印鑑,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之。密碼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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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應依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上傳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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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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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如與書面報備資料不符時,以書面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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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事業未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完成報備、變更報備及補登者,不得於本管理系統再為變更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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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其回復、通知補正或退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不另以書面方式送達。 前項主管機關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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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事業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以電子文件進入主管機關資訊系統時為收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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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應適時查閱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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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事業遺失主管機關所核發本管理系統密碼時,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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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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