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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規範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簽證、國籍證明等業務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目的在於確保相關業務依法辦理並提供明確的服務規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07・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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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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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 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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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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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一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護照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護照設計、委印及配發。 (三) 駐外單位護照相關業務之督導。 (四) 涉及有關護照之非法案件。 (五) 依法扣留或撤銷護照案件。 (六) 旅外大陸人士申請護照及入境案件。 二、第二科 (一) 領務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執行。 (二) 護照製作系統之管理、維護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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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二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境內持用外國護照或外國旅行文件人士之各類簽 (許可) 證申請案 件。 (二) 駐外單位有關外交、禮遇及居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各國僑民之停留、居留、管理或遣返案件之聯繫協調。 (四) 協辦因公務出國人員外國簽證申請案件。 (五) 外籍人士來華非法工作或從事不法活動之案件。 (六) 境內無國籍人士旅行文件之核發事項。 二、第二科 (一) 簽證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單位有關停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涉及有關簽證及外國護照之非法案件。 (四) 駐外單位簽證相關業務之督導。 (五) 無簽證入境案件之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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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有關文件證明及領務規費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辦理各類文件證明。 三、海外綜合性保僑、便僑事務。 四、駐外單位領務之授權及轄區之劃分。 五、領務章戳及其他領務用具之設計及委製。 六、領務工作量之查核統計。 七、駐外單位相關業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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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四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 二、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三、領務櫃台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護照製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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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文電繕打、收發及建檔稽催。 二、印信掌理及總務。 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務之策劃。 四、領務講習及視察。 五、本局其他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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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局組織條例、辦事細則與人事規章之修訂擬議。 二、本局及各分支機構人事管理及查核。 三、本局及各分支機構權責劃分之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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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及決算。 二、預算之分配、執行及考核。 三、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之編製及保管。 四、規費收入之處理。 五、公務統計編報。 六、各分支機構經費報銷審核。 七、其他有關本局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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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分支機構之設立由本局規劃後報外交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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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組、室之職掌,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局研擬調整並報請外交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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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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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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