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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規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以明確其在辦理領事事務方面的權責範圍和業務內容。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11-1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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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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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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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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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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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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