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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規範領事事務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該局在外交事務中的角色與功能,以有效推動領事事務工作的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6-15・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外交部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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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事項,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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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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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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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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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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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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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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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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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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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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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外交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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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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