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外交部組織法規範外交部的組織、職權和運作,旨在建立外交部的架構和功能,以有效推動國家外交政策和對外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最後異動 2011-11-14・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外交部組織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