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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規範外交部為培訓外交領事人員所設立之機構,其組織、任務及運作相關事項,以提升外交領事人員專業素養及執勤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6-15・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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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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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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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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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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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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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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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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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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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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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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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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