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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規範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的組織、業務、教育訓練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使學院運作有章可循,以培養外交及國際事務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06・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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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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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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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學院設下列組、室: 一、培訓規劃組。 二、研究交流組。 三、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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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培訓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涉外人員儲備與外派行前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駐外人員集體返國述職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跨領域外交人才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培訓技術、系列教案編撰、評鑑基準及數位遠距教學之研究規劃。 七、其他有關外交培訓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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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研究交流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與區域情勢、國際組織、國際法及國際合作等議題之研析。 二、辦理或參與國內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 三、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策略聯盟之規劃及執行。 四、委託研究案與研究成果出版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各國外交學院、國內其他訓練機構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地方政府、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政府官員、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研究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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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及法制業務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文書收發、檔案及圖書館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大樓設備管理、場地租借、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資訊設備系統及網站數位資料之維護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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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學院之人事及政風業務,由外交部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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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主計員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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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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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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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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