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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規範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的組織、任務和職權,目的是使該學院有效執行外交及國際事務培訓、研究和諮詢等工作,以提升國家外交及國際事務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11-1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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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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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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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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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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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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