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與衛生
›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規範了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的設立、任務、組織、運作及相關事項,目的是提供專業諮議及審議基因改造食品安全管理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6-02・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與監督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及策略之訂定。 二、基因改造食品計畫之研定。 三、其他有關基因改造食品事項之推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衛生、營養、分子生物、醫學、毒理、農業、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會議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醫療與衛生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