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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地下水鑿井許可的收費相關事項,依據不同情形收取費用,以確保申請程序順暢進行並有效管理地下水資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11-17・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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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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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領取或補、換發下列證冊,其證冊費數額如下: 一、營業許可書,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業務手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三、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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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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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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