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外交與兩岸
›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規範在台灣境內設立的公司,其大陸地區股東行使股權的程序、限制與要件,目的在於確保公司經營穩定與國家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92-07-27・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 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股東,係指政府遷臺時,留居大陸地區而持有在臺公司股份之股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在臺公司之股東會,保留股無表決權,其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