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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規範土壤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及管理辦法,目的在於保護土壤環境,預防土壤污染,確保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1-3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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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列土壤中物質濃度,受區域土壤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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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毫克∕公斤:指每一公斤土壤中(乾基)所含污染物之毫克數。 二、奈克–毒性當量∕公斤:指每一公斤土壤中(乾基)所含之污染物奈克–毒性當量(TEQ)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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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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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如下: ┌────────────┬─────────────────┐ │ 管 制 項 目 │管 制 標 準 值│ ├────────────┴─────────────────┤ │重金屬 │ ├────────────┬─────────────────┤ │砷(As) │60 毫克/公斤 │ ├────────────┼─────────────────┤ │鎘(Cd) │2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 │ │標準值為 5) │ ├────────────┼─────────────────┤ │鉻(Cr) │250 毫克/公斤 │ ├────────────┼─────────────────┤ │銅(Cu) │40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 │ │標準值為 200) │ ├────────────┼─────────────────┤ │汞(Hg) │20 毫克/公斤 (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 │ │標準值為 5) │ ├────────────┼─────────────────┤ │鎳(Ni) │200 毫克/公斤 │ ├────────────┼─────────────────┤ │鉛(Pb) │200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 │ │制標準值為 500) │ ├────────────┼─────────────────┤ │鋅(Zn) │200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 │ │制標準值為 600) │ ├────────────┴─────────────────┤ │有機化合物 │ ├──────────────────────┬───────┤ │苯(Benzene) │ 5 毫克/公斤│ ├──────────────────────┼───────┤ │四氯化碳(Carbon tetrachloride) │ 5 毫克/公斤│ ├──────────────────────┼───────┤ │氯仿(Chloroform) │100 毫克/公斤│ ├──────────────────────┼───────┤ │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 │ 8 毫克/公斤│ ├──────────────────────┼───────┤ │順-1,2-二氯乙烯(cis-1,2-Dichloroethylene) │ 7 毫克/公斤│ ├──────────────────────┼───────┤ │反-1,2-二氯乙烯(trans-1,2-Dichloroethylene │ 50 毫克/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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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管制項目中,戴奧辛管制標準值之濃度,以檢測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所得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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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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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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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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