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法 › 第84條

土地法 第84條

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3條看 土地法 全文第8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