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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6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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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