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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30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為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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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