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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83條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征收之。 前項土地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征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出典人應無息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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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