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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27條

私有荒地,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者,應於興辦水利改良土壤後,再行招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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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