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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89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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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