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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21條

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報酬,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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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