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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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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20條
因
第一百十四條
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但以其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 前項規定,於永佃權依民法
第八百四十五條
及
第八百四十六條
之規定撤佃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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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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