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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規範了組織如何建立、實施、維護和持續改善環境管理系統,以符合國際標準的要求,促進組織的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2-20・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推行國際標準組織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 ization, ISO) 所制定之 ISO-4001 環境管理系統,並促使我國環境管理 系統國際化,以提昇我國環境管理系統水準,並期達到國際間相互承認,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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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以製造業及服務業廠商為認可登錄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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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商品檢驗局 (以 下簡稱商檢局)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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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由商檢局依 ISO-4001 規定項目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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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經評鑑結果符合登錄標準者,商檢局就其評鑑範圍,發 給認可登錄證明書,並許可其使用認可登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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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 文件,向商檢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商檢局對前項申請變更之事項,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評鑑。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滅失或遺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商檢局註銷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註銷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向商檢局繳銷之。逾期不繳銷者,商檢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或使用認可登錄標誌,而逕行冒用或 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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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評鑑未認可之廠商,得於核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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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商檢局對於認可登錄之廠商,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最少一次。但情況 特殊者得酌予增加,追查作業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考評。 前項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商檢局應通知限期改善,改善不得逾一個月 ,期滿後,商檢局應實施複查,複查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註銷其認可登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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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經評鑑或複評未認可之廠商,自核定次日起二個月後得重新申請認可登錄 。 經商檢局核定註銷認可登錄之廠商,自核定註銷之次日起四個月後得重新 申請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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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者,商檢局得視情節輕重,增 加追查次數或註銷其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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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經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在三十日以上時,應將停工或停業之原因及 預定復工或復業之日期,於停工或停業發生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商檢局當 地檢驗機構 (或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檢局。 停工或停業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或復業者,得於期滿前向商檢 局當地檢驗機構(或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延長一次,並副知商檢局。 前二項停工或停業之廠商於復工或復業時,應向商檢局當地檢驗機構 (或 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檢局。 未依前三項規定申報者或逾期未復工或復業者,商檢局得註銷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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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製造業廠商遷移廠址者,應重新申請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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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廠商評鑑及追查作業,由商檢局或其指定機構訓練合格之評審員擔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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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廠商申請及取得認可登錄之各項收費標準如左: 一、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一萬元。 二、評鑑、複評、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七千元。 三、證明書費 (含新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四、年費:每件每年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但製造業同一件認可登錄案件, 其認可登錄產品分屬不同廠址生產者,每增加一個廠址加收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 五、國外廠商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之標準加收交通費、住宿費、膳食 費、什支費。 前項費用,申請廠商未按規定繳納,不受理其申請;認可登錄廠商未按規 定繳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註銷其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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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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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廠商認可登錄之產業別及其登錄範圍、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及使用說明、 廠商登錄申請書、認可登錄標準、評鑑程序、追查程序及有關表格格式, 由商檢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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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經濟部定之。 本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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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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