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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規範國防部軍備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使軍備局有效地執行國防武器、裝備和軍需物資的採購、研發和管理的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1-29・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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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防部軍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軍備整備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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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及特種基金之規劃、審定、管理事項 。 二、推動國防科技產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與軍品生產、行銷、服務及委 託經營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 三、採購政策、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四、武器裝備獲得與整體後勤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國防工程、設施與經管不動產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事項。 七、人才經管培育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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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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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執行機構及訓練機構;其 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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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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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及 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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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一人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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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至八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秘書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 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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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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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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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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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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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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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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