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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規範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的組織、職責、任務及編制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後勤支援任務之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聯合後勤事務,特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以下簡稱 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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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主管國軍聯合後勤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整體後勤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作戰、計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三軍通用軍品供應、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七、三軍通用裝備保養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八、三軍運輸之規劃及督導。 九、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軍通用彈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軍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採購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四、其他事務之規劃、監督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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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聯合後勤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 構、支援機構、生產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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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 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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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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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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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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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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