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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規範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是確保國防部政治作戰工作的有效推動和執行,以維護國防安全和軍隊穩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1-2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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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政治 作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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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掌理國軍政治作戰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政戰計畫、教育訓練、準則研發、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 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 之蓄養。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事項。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事項。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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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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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為遂行國軍政治作戰任務,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 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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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二級上將;副局長執行官一人,職務列中將;副局長二 人,職務分列中將或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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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七人至 十七人,參謀主任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一百六十 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 十人,職務得列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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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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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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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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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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