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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規範空軍司令部隸屬、任務、編組、職責等組織相關事項,旨在明確空軍司令部組織架構及功能,以有效遂行空軍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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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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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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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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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空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空軍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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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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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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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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