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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規範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組織、職責與任務,以確保國軍政治思想之穩定與軍隊之有效管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12-12・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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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核議與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官兵權益保障業管事件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理作戰資訊、全民國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三、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軍眷服務與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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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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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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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政治作戰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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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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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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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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