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 ›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規範國防部主計局的組織、職責與任務,目的在於明確主計局在國防預算規劃、資源管控及會計事務等方面的權責,以確保國防經費有效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12-12・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主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