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 ›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規範國防部主計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國防經費的有效運用和財務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1-29・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國防部主計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主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年度財力分配與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特種基金之財務管理、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五、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及執行事項。 六、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事項。 七、主計機構、部隊、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事項。 八、其他主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策計畫處。 二、歲計處。 三、財務會計處。 四、內部審核處。 五、特種基金處。 六、統計處。 七、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局為遂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及執行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 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中將;副局長二人,均為少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局置處長六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主任一人,副處長、副主任十三人 至十九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 或中校;參謀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職務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三 十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得列上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國軍各級主計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 長之監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