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外交與兩岸
›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規範國防工業發展基金的設立、用途、收支及管理等事項,目的是促進國防工業發展、提升國防自主能力及健全國防產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2-27・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國防有關工業加速整體發展,設國防工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制定本條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自強救國捐獻及國內外公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款項。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助款。 三、其他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 二、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 三、有關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國防武器能力,發展新產品必需設備投資、貸款或補助之支出。 四、有關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攬之支出。 五、有關團體或個人設計與發明獎助之支出。 六、其他與發展國防工業有關之支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