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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規範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的實施程序、內容和要求,目的是確保國防工業在戰時能夠順暢轉換生產以滿足國家防禦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8-07・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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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以下簡稱生產轉換演習)實施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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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應配合生產轉換演習之國防工業訂約工廠,稱之為動員工廠,由國防部與經濟部或有關部會會商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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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防部為生產轉換演習之主管機關,負責綜合策劃、管理、任務分配及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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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權責範圍內調查有關動員工廠軍品生產能力之資料,並對生產轉換演習,提供支援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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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動員工廠為生產轉換演習之執行單位,負責執行指定軍品之生產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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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參與演習機關(單位)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 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 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 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 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 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 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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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每年應協調有關機關,調查動員工廠之機器設備、庫儲能量、技術員工、原材料狀況及產能等基本資料之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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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動員工廠區分為中心工廠與衛星工廠。 衛星工廠指具備軍事武器裝備、總成、零附件等相關軍需品之生產能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之合格廠商。 中心工廠指前項衛星工廠之母體,即衛星工廠可視為中心工廠生產線之延長,兩者構成上(中)下游之生產體系。 國防部應指定衛星工廠、中心工廠,依其生產關係,編成動員工廠生產體系。 無適當中心工廠者,得由國防部指定所屬機關(構),作為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管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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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動員工廠應依簽訂之生產轉換契約,訂定生產轉換計畫,報由下列機關核定之: 一、中心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機關核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衛星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由所隸之中心工廠或管制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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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動員工廠依前條計畫轉換生產軍品時,其所需之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由國防部 指定單位預行準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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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事項,如下: 一、推動軍、公、民營工廠與動員工廠技術合作。 二、動員工廠輔導講習或訪查。 三、運用軍工廠技術能力,輔導動員工廠生產軍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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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動員工廠實施生產轉換演習,所需原材料及廠房之調查,應依物力調查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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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管機關於生產轉換演習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驗證軍品之生產轉換、動員訂貨。 二、督導、監督動員工廠之生產轉換演習。 三、其他有關動員工廠生產之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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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商經濟部或有關部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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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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