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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規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是使退除役官兵能順利轉入民間生活,並提供相關輔導及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1-05-12・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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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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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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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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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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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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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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