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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一句話看懂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規範國軍聘任人員的評價、晉升、獎懲等管理事項,目的是確保聘任人員的適職適能,促進國軍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9-09・共 2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管理及有關權益,均按本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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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復、檢驗等軍工 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負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 、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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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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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一、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核。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 、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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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聘任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劃實際需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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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其職等範圍之建 議。 二、依核定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管制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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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遴用及薪資
第 7 條
評價聘任人員由各軍工廠建議人選,由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遴 選,按規定報核。 評價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標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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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評價聘任人員為單一薪資資制,其薪點標準如附件三,各職等點值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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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考成與晉升
第 9 條
評價聘任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 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聘任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 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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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 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晉等: (一)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 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 ,應以科技方面之著作、論文、研究發展報告、工作績效為依據, 由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按規定報核後,晉 上一職等。其原支功級薪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 起薪。 (三) 晉等詳細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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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第 11 條
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 ,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 (誤餐) 費,加班 (誤餐) 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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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評價聘任人員休假及請假,比照軍官,依「陸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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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
第 13 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 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 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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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評價聘任人員退休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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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 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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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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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主 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薪十 二分之一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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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 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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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險及撫卹
第 19 條
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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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第五 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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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評價聘任人員本人在職期間死亡,得比照相當軍階之軍職人員,按國軍官 兵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另給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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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兵役處理
第 22 條
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 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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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23 條
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 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聘, 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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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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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