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殘等等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區分之,「國軍殘等檢定區分
標準表」如附件。凡殘狀不及較高等殘者,概按低一等殘等為準,而殘等
殘狀等未列入前項表內者,得比照辦理,如不能比照辦理時,則由聯勤留
守業務署移送三軍總醫院提交檢定小組,就其殘狀及其對身體功能之影響
,議定其殘等。仍有疑問之殘等案件,必要時得報由國防部會同有關單位
派員赴醫院檢定之。
┌───────────────────────────────
│ 國軍殘等檢定區分標準表
├──┬──┬────────┬────────┬───────
│區分│編號│壹 等 殘│貳 等 殘│參 等
├──┼──┼────────┼────────┼───────
│ 感 │ 1 │一 兩眼無光感。│一 一眼無光感。│一 兩眼視力矯
│ 覺 │ │二 一眼無光感,│二 一眼可視眼前│ 後均在○‧
│ 器 │ │ 而他眼可視前│ 一米手動或不│ 或以下者。
│ 官 │ │ 一米指數或不│ 及,而無法矯│二 一眼視力矯
│ │ │ 及而無法矯正│ 正者。 │ 後在○‧五
│ │ │ 者。 │ │ 以下,而他
│ │ │三 兩眼眼前一米│ │ 眼前一米指
│ │ │ 手動或不及,│ │ 或不及,並
│ │ │ 而無法矯正者│ │ 法矯正者。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兩耳聽力損失均達│一 兩耳聽力損失│一 一耳聽力損
│ │ │國際標準單位一○│ 均達國際標準│ 達國際標準
│ │ │○分貝 (含) 以上│ 單位九十分貝│ 位一○○分
│ │ │者。 │ (含) 以上者│ (含) 以上
│ │ │ │ 。 │ 。
│ │ │ │二 兩耳耳廓損失│二 一耳耳廓損
│ │ │ │ 達百分之八十│ 達百分之八
│ │ │ │ (含) 以上者│ (含) 以上
│ │ │ │ 。 │ 。
│ ├──┼────────┼────────┼───────
│ │ 3 │ │鼻骨缺損,鼻翼脫│鼻翼兩側損失均
│ │ │ │落,而無法整復者│百分之六十以上
│ │ │ │。 │無法整復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器官性失音症,不│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