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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規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後房屋配售的坪型標準、資格審查及配售程序等事項,以確保眷村改建後房屋合理分配及有效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9-1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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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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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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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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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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