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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規範國軍旗幟、牌類、徽章的製作、頒發和管理,確保國軍標識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12-08・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酬庸團隊功績,提高團隊榮譽及表彰紀念事蹟,藉以鼓舞士氣,鞏固團 結,增強戰力,特訂定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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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之頒授
第 2 條
榮譽旗之頒授,依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頒授榮譽旗之同時,附發旗旒與旗標,無單位旗者旗旒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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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制式如附圖一、二、三,其懸掛,佩帶規定如左: 一、榮譽旗除參加重大慶典外,不隨單位旗行動。而置於固定適當位置 ( 如中山堂、介壽堂、紀念堂、史蹟館、艦艇官廳、或指揮官室等) , 如與單位旗並列時,則居於單位旗之左。 二、榮譽旗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旗旒兩面以上者,得同時 並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四、五。 三、榮譽旗旗標,頒授當時參與戰役之官兵終身佩帶。 四、榮譽旗旗標與勳章標連綴佩帶 (如附圖三說明) 。 五、榮譽旗旗標,如有遺失損壞,得持該團隊主官准核價購證明,逕向指 定之廠商自行購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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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戰役紀念旗旒之頒授
第 4 條
已經獲頒榮譽旗之團隊,爾後續建合於頒授榮譽旗之功績者,除團隊頒授 榮譽旗及旗旒外,於個人旗標上加綴表示連續獲得同一旗標次數之星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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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戰役紀念旗旒頒授範圍如左: 一、凡參與戰役之部隊,達成所賦予之任務,並獲得輝煌之戰果者。 二、凡參與戰役之會戰部隊,殲滅 (擊毀、搫沉) 敵優勢兵力或攻佔 (確 保) 戰略要域,地形要點,使我軍獲致重大勝利者。 三、凡參與戰役中之戰鬥部隊,具有英勇表現,而足資矜式之團隊。 四、參與作戰之陸軍師級或獨立旅 (營) 之團隊,海空軍及盟軍部隊比照 陸軍相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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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戰役紀念旗之頒授於戰役或會戰或戰鬥之直後,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後 辦理,由參謀總長頒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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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戰役紀念旗旒制式如附圖六,其頒授、懸掛規定如左: 一、有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旗旒,無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牌,如 附圖七,而置放於適當固定位置。 二、戰役紀念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紀念旗旒兩面以上者,得 同時併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八、九。 三、戰役紀念旗旒,如與榮譽旗旒同時併綴懸掛時,以榮譽旗旒居前,紀 念旗旗旒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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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已經獲得戰役紀念旗旒之單位,爾後續建功績合於頒授紀念旗旒者,得頒 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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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紀念章之制頒
第 9 條
紀念章徽係顯示個人年資或學能及表揚個人榮譽事蹟所設置之標幟,其種 類與頒授事蹟如左: 一、凡參加重要戰役,獲得重大勝利而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 二、凡在軍中服務二十年以上,行為足資矜式者或具有特殊功績表現者, 頒給榮譽紀念章 (徽) 。 三、凡國軍官兵膺選為克難英雄、戰鬥英雄、政士或才藝優越,有特殊建 樹者,有特殊建樹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四、凡服務特殊地區 (或某一單位) 一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服 務紀念章 (單位紀念徽) 。 五、凡國軍官兵具有特殊技能,且其工作有危險性者,頒給特技紀念徽。 六、凡國軍軍官完成基礎或深造教育,成績及格畢業者,得頒給畢業紀念 徽。 七、凡參加軍種以上舉辦之各種競賽成績名列前茅者,頒給競賽紀念徽。 八、凡參加軍種以上之慶典演習,表現優異者,頒給慶典 (演習) 紀念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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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紀念章徽之制頒權責: 一、全軍性者由國防部規定,適宜授權頒發。 二、各總部者由各總部規定並報備,適宜授權頒發。 三、各單位制頒者,屬國防部之各單位,呈報國防部核定頒發,屬各總部 之各單位,呈報各總部核定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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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紀念章徽及旗牌之頒授,由制頒權責單位之主官親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 ,並於各種慶典集會或集合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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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紀念章 (徽) 之佩帶規定如附圖十、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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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制頒紀念章 (徽) 所需經費,由制頒單位在額領經費內自行計劃勻支,不 另撥發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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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14 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與戰役紀念旗頒授作業規定,由國防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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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各軍種總部對獲頒有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 (牌) 之團隊得按其單位性質 研訂在主要裝備上髹繪旗牌標識規定,以誌榮典及激勵團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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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 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史,如因使用過久而有磨損破舊情事者, 可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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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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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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