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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規範國軍官兵死亡時,依其軍階、死亡原因及喪葬費用等因素,給予適當的殮葬補助費,以協助辦理後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6-05・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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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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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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