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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規範國軍軍事院校學生因公死亡或病故時的撫卹事宜,確保學生因公或病故時能獲得適當的撫慰和補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27・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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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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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 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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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因傷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傷殘撫卹金: 一、作戰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 二、因公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 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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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所訂撫卹金基數金額,以軍事院校學生比照軍人階級之本俸加主副 食實物代金計算。 前項軍事院校學生比照軍人階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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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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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軍事院校學生撫卹權利、傷亡種類、殘等檢定、撫卹受益人順序等事項, 準用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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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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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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