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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規範國軍人員在作戰或特殊任務中表現傑出時的獎勵標準、申請程序和審核規定,目的是為了激勵國軍人員的士氣和戰鬥績效。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1-28・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在作戰中獎金之頒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參加作戰 之地方團隊及游擊部隊其獎金得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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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頒給作戰獎金時,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作戰獎金之頒給,須視事實需要,並依情況之緩急,於戰鬥告一階段 ,或於每次戰役之後,適宜辦理之。 二、對部隊或官兵所著戰績,應先行嚴密審 (調) 查,再以會議方式,公 開檢討,並評定頒給獎金金額。 三、在權責以內者,即行辦理頒給,並層報國防部備案,倘應行頒給獎金 ,超過第七條規定之權責範圍者,即向上級建議,報告表與建議表格 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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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會議,由指揮官召開主持,本單位副主官、軍政幕僚長 各業務主管及次一級單位主官均應出席,並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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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部隊及其官兵之戰績,以左列事項為評定標準: 一、所獲戰果之多寡。 二、達成任務之難易。 三、達成任務之程度。 四、對作戰影響力之大小。 五、敵我戰力之對比。 六、我軍損失之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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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作戰獎金核定範圍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奇襲者。 七、在敵後 (游擊) 作戰者。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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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發給作戰獎金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如附表。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如附表。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如附表。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如附表。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如附表。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突擊奇襲者如附表。 七、敵後 (游擊) 作戰,照附表獎金標準,提高百分之五十發給。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按本辦法所定核給獎金之程序 及權責辦理。 前項一至七款獎金標準,為激勵戰志,奠定勝利基礎,於作戰初期或戰況 激烈時厲行重賞階段,得照原定提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發給。 所有各項獎金之分配數額,應由各部隊依檢討會議,按第四條標準評定之 戰績,決定分配比例,予以核發或建議,至策反來歸者,及凡使用燬滅性 或威力強大之特種武器而造成極大之破壞或損害者,得專案報請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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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前條作戰獎金之核發,由國防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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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級指揮官對作戰獎金之核發,應切實遵照第二條所規定之程序辦理,凡 同一時間同一事蹟各單位不得重複發給,已發團體獎金者,如個人無特殊 之英勇戰果表現,其個人獎金應在該項獎金內適宜分配不得個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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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級政戰人員應負各該單位監察之責,其放棄職責者,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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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如有虛報事實,偽造證件,冒請獎金者,除追繳其全部獎金並依法論處外 ,各級轉請主官及承辦人員,並應視情節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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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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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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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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