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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組織條例規範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推動邊疆地區文化教育發展,增進邊疆地區民眾福祉,促進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6-0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隸屬教育部,掌理邊疆文化教育之研究及發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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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研究邊疆民族宗教、歷史、地理、政治、經濟、社會、風俗 、語言、衛生等有關教育應用事項。 二、編譯組:編譯邊文辭書教材及民眾讀物,翻譯邊文及有關邊疆問題之 外交名著。 三、文物組:調查搜集並陳列邊疆文物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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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派;綜理館務,並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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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組主任三人,研究員及編纂各六人,聘任;助理研 究員及編譯各五人,其中各二人薦派,餘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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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派;幹事四人,委派,分掌文書人事 出納及庶務,並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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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會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 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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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 ,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畫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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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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