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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規範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的組織、職責、任務及相關人事管理事項,旨在建立該館完善的組織架構,以推動藝術教育及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及輔導業務,特設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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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五、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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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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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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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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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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