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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規範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的設立、任務、組織、職權及人事等事項,旨在推動藝術教育、提升國民藝術素養及促進藝術文化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教育部,掌理臺灣地區藝術教 育之研究、推廣與輔導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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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 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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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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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 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 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 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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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為應事實需要,得報准教育部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 者充任之。 前項顧問及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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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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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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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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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 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 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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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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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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