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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規範國立臺灣美術館的組織、行政管理、業務執行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該館有效推動藝術、美術相關業務與活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10-31・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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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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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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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展覽組。 三、典藏管理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圖書資料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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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技法及教育發展之研究。 二、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三、各項研究專案計畫研擬開發、資料蒐集及分析。 四、館藏文物之研究及譯述。 五、本館美術學術出版品、臺灣美術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六、生活美學之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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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 二、國際美術交流展覽。 三、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四、展覽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展示設計之規劃及執行。 六、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七、生活美學之展覽規劃。 八、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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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圖像管理。 二、典藏與保存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典藏品活用與保存修復相關展覽、研習、專輯編輯及執行。 四、典藏管理系統規劃、數位內容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典藏庫房設備規劃與設置、環境安全及清潔維護。 六、科學檢測與分析、保存、維護及修復。 七、生活美學之典藏管理。 八、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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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二、推廣教育專案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推廣教育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四、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志工之招募、管理及培訓業務。 六、推廣學習空間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七、生活美學之教育推廣。 八、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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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圖書資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編目、主題分析與書目檔建置及運用管理。 二、圖書資料閱覽空間維運、讀者服務、資料典藏管理與閱讀延伸活動規劃及執行。 三、圖書資料業務之策訂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四、出版品國內外交換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數位資源之建置及維運管理。 六、生活美學之圖書資料管理。 七、其他有關圖書資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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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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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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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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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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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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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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