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 ›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規範國立臺灣美術館的設立、任務、組織及人事事項,旨在使該館有效推動藝術文化發展、美術創作及藝術教育,並促進臺灣藝術文化之保存、研究與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