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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規範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的設立、任務、組織及人事等事項,旨在推動科學教育、提升國民科學素養及培養創新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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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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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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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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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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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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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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