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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規範了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的設立、任務、組織、職權以及業務範圍,目的是使科學教育館有效推動科學教育與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隸屬教育部,掌理推行臺灣省區通俗科學教育,及輔 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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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設左列各組: 一、實驗組:掌理科學實驗、化驗、模型設計及施教計畫等事項。 二、展覽組:掌理科學教育之調查、展品之徵集、登記及保管、展覽等事 項。 三、推廣組:掌理科學教育之宣傳、演示及有關輔導、聯絡、交換與編輯 、出版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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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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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 餘薦任或簡任;編輯一人或二人,輔導員二人或三人,均薦任;技士三人 至五人,幹事二人或三人,均委任。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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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 各該組事務,編輯、輔導員、技士、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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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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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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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因業務需要,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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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 專家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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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事細則,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擬訂,呈請教育部 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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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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