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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規範了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的組織、職責、任務和權限,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民主紀念館的設立與營運,促進民主思想的推廣與臺灣歷史文化的保存。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8-22・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 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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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 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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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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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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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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