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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規範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的組織、業務、會議、人員任用、服務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以達成有效推動臺灣歷史研究、保存、教育及展覽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0-15・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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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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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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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組。 三、展示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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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委託研究專案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館藏文物之相關研究。 四、本館展示主題之撰擬。 五、圖書資訊相關業務之管理及參考諮詢。 六、本館出版品之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七、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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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館藏文物典藏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館藏文物之購藏、保存、管理、修復、維護及田野調查。 三、典藏庫之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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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四、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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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教育推廣活動、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考。 二、本館園區解說導覽設施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三、本館賣場等委外案件之辦理。 四、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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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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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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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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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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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五條及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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