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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規範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的組織、職責、工作事項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以達成有效推動博物館業務經營與管理的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0-15・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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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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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四、典藏近用組。 五、數位創新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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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研究人才之培育。 二、臺灣歷史、民俗文化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及公共化。 三、館藏文物與史料之研究及學術推廣。 四、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展示主題之策劃及研究。 五、臺灣歷史、民俗文化歷史研究與史料出版品之統合規劃、編輯出版及公共化。 六、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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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展覽主題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二、本館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執行、研究及出版。 三、本館國內外巡迴展、國際展之館際交流、研究、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五、本館各展覽之空間、燈光、互動裝置等展場及展示設施之維修、保養。 六、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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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公共服務與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眾服務與票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與行銷推廣活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三、本館導覽解說設施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四、志工招募、培訓及管理。 五、文創出版品推廣行銷。 六、公共服務及博物館教育相關研究。 七、公共關係之建立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公共服務及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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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典藏近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管理、維護、應用及保存修復相關制度之擬訂。 二、藏品之蒐藏、管理、維護、應用、活化及推廣之執行。 三、藏品之修復、科學檢測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四、當代社會議題文物徵集及地方文物保存諮詢服務。 五、典藏庫與修復空間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六、典藏之館校合作、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 七、其他有關典藏近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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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數位創新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規劃、建置及永續發展。 二、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加值應用及行銷。 三、臺灣歷史與博物館科技應用之蒐集、研發及合作。 四、博物館智能營運管理系統規劃、技術諮詢及推動。 五、本館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數位創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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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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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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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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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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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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